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353号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4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90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22日·国税函[20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部分成员企业25家(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信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