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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蕉岭县非、普工业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0]171号
梅州市物价局、经委:
  《关于调整蕉岭县非、普工业用电价格的请示》(梅市价[2000]31号)悉。鉴于蕉岭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蕉岭县非工业、普通工业的电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电价调整后,蕉岭县自来水厂等4间工厂生产用电直接执行价目表中的相应电价,同时,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提高部分蕉岭县供电局也不上缴财政。
附:蕉岭县电价价目表
  (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自来水生产用电  43.60  1.40  45.00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3、蕉岭锰化厂、锰制品厂、水晶厂生产用电执行自来水生产用电电价。
4、到村一级台变电度电价为最高限价。
5、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控制在1.00元/千瓦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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