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预案。
凡发生在我市,或虽发生在周边地区,但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事件:
1、我市尚未出现,但周边地区已经发生且有发展趋势并可能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2、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4、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5、霍乱病例在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病15-50例;
6、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7、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8、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2、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3、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流行;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市、区)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监测
1、建立监测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以下3类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以人群为基础的监测系统。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意外事故与中毒监测系统、不明原因疾病监测系统、危险因素监测系统。
以实验室为基础的监测系统。建立健康相关产品分析检测系统、毒物分析检测系统、传染病实验诊断、鉴别系统。
以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监测系统。建立疾病监测系统、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等。
2、建立基础数据库。疾病控制机构应收集当地人口、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状况、卫生资源及分布状况、传染病疫情、传染病主要媒介生物分布情况、卫生政策与卫生法规和其他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等基础资料、建立数据库。
3、开展监测预报。疾病控制机构应筛选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意义的疾病、因素进行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尽早发现突发事件先兆,及时发出预警,以迅速采取防控措施。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同时启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为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诊所医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卫生防疫站或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及时报告书面材料。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的建议,原则上启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并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进程报告、总结报告。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要求在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后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有: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
1、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指挥体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驻市部队通过其指挥部门的协调,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农村组、宣传组、卫生检疫组、社会治安组等部门。
指挥部由卫生、宣传、台办、侨办、计委、财政、广电、公安、教育、检验检疫、旅游、交通、铁路、民航、港务、工商、药监、医药供应、文化、农业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各部门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的方案,协调并指导方案实施;组织开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负责组建和调度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和组织医疗救治和现场调查处理等技术工作;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开展科学研究。
宣传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有关新闻报道工作;制订相关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台办、侨办:负责与驻市的涉外机构协调、沟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在市外籍人员及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应急救治和对外宣传工作
计委:落实处理突发事件必须的防护设施及其他物资;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局:划拨专项经费并列入预算,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应急处理、病人救治等费用。
广电局:负责突发事件的的应急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消除顾虑,稳定人心。
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指定区域的管制或封锁,对有碍突发事件处理的人员和行为实施强制措施;负责交通疏导,为工作人员、应急物资迅速抵达现场提供保障。
教育局: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学校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防制突发事件在学校的发生或流行。
检验检疫局:组织对出入境人员的宣传教育,落实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验检疫工作,对发现的可疑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对可疑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旅游局:负责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景点)的卫生管理;负责旅游服务人员及游客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
交通、铁路、民航、港务等部门:负责对乘座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和相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客运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突发事件有关防控措施;落实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等交通管理工作。
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管,保持市场稳定;抓好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取缔、查处与健康相关的伪劣商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药监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药的质量监督,保证药品市场稳定,并协调药品、器械的供给。
医药公司:根据需要,组织调度和贮备必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保证有效供应;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公众的药品消费行为。
文化局:检查落实文化娱乐场所防制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农业局:落实人畜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措施,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情况。
邮电、通信、供水、供电等单位分别落实各自职责,并做好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队伍
市、县两级疾病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和医疗救治队,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
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卫生部门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小组、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检测分析技术指导小组、消毒技术指导小组等,其职责如下:
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技术指导;负责调查资料分析,提出防制对策并考证防制效果等。
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医疗救护的诊断、治疗技术指导等。
检测分析技术指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样本检测、病原体分离培养和鉴定的技术指导和检测技术咨询等。
消毒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消毒效果监测,疫源地消毒的技术指导和消毒技术咨询等。
(四)设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组
市、县两级设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市、县两级均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并加强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处理科学有效。
(三)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处置必需的物资,确保整个应急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同时还要确保交通、通讯系统的畅通。
(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款,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的经费。
六、预案启动
(一)突发事件的评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专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二)指挥部的启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一般突发事件有发展趋势或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的。
(三)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1、政府的应急反应:
(1)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确定和封锁疫区。
(3)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
(4)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5)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3)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4)要求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3、卫生专业机构的应急反应
疾病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事件的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转。
(2)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及时报告。
(3)提出突发事件处置的技术方案,指导或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
(1)对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并依法报告。
(2)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发生后,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