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3]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以国办发(2002)28号文件为依据,重点督查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省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是否将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划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是否建立了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确保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校建资金及危房改造资金;是否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另外,还将对未实现“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县有关情况,进行重点调研、督查,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争取早日在全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的目标。
督导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督导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对象、时间和工作程序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通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对管理体制落实不到位,有关指标达不到省定要求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