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9 生效日期: 2003-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重理论创新,引导和激励广大理论工作者深入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规律。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我省作者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第五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评奖范围分著作、论文、咨询成果和理论性视听作品四大类。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和通俗读物;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理论性视听作品类包括电视专题片等。

  第六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政治导向正确。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果。
  1.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能填补空白或在某一学科领域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贡献。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2.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某一学科领域能填补空白或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3.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能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
  4.理论性视听作品必须是选题意义重大,思想性强,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有教育意义,社会效果好。

  第七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每届评选10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
  1.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市委宣传部,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委会;
  2.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经省社联汇总并初审后,报省评委会;
  3.省直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4.各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汇总并初审后,报省评委会。
  5.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2.召开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评委会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评。获奖作品,必须有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十条 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委宣传部审查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作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设立评委库,每届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理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本人如有作品参评,评选时应回避。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届评奖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所需奖励经费从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