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
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
2.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
3.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征办法
1.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改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税率按不超过7%确定。去年已改征农业税的,基本维持不变。
2.对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食用菌、捕捞水产品、在占用非耕地开发的水面上生产的水产品和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的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
3.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6%;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四种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目,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7%;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维持原20%不变。
4.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征收环节维持不变,并继续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20%对去年计征的农业特产税按政策没有承担附加的,改征农业税后继续不承担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和执行时间
1.按照以上政策调整后,县级财政因此减收额与上次省调整7个品目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减收额大体持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发(2003)5号)已安排下达的6000万元资金指标,收回后按这次改革要求重新安排
,并对2003年未征收春茶农业特产税造成的减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2.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停止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3)5号),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水果、毛茶、花卉、苗木、油茶、药材和蚕茧等7种农业特产品,按本规定改为征收农业税,其中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过收获季节的,本年内不再补征农业税。
3.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对改征的农业税及附加实行限额征收。2003年全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总额控制在2?.2亿元。每个农户改征的农业税不得超过2002年农业特产税水平。请各设区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4.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收取的农业特产税,可以抵扣今年的农业税任务。超过去年征收水平的,必须于年底前退还给农户。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要求
1.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民负担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确保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级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的各项政策,保证改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能充分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工作。
3.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省确定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和纳税单位。各县(市、区)要将测算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4.要继续贯彻“据实从低”原则,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自觉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核定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时,要根据土地性质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不得平均摊派;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
5.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进一步创新思路,改进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能更好地符合群众的利益,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6.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中违反政策、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根据《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进行严肃查处。各地在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来访事件,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附件:一、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核定转移支付表
二、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限额控制表
附件一: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核定转移支付表
单位:万元
设区市 转移支付基数
2003年度转移支付数
合计 转移支付基数 因未征春茶一次性补助数
全省合计 5800 6400 5800 600
南昌市 286 286 286 0
九江市 466 514 466 48
景德镇市 109 171 109 62
萍乡市 50 53 50 3
新余市 57 57 57 0
鹰潭市 39 41 39 2
赣州市 1457 1481 1457 24
宜春市 932 938 932 6
上饶市 689 937 689 248
吉安市 769 772 769 3
抚州市 946 1150 946 204
说明:1、转移支付基数系计算出的改革后减收数。
? 2、一次性补助数系农业税收月报表反映的2002年与2003年毛茶特产税实征数之差额。
附件二:江西省农业特产税改征收农业税限额控制表
单位:万元
单位 2003年限额征收数
全省合计 22047
南昌市 859
九江市 1589
景德镇市 363
萍乡市 26
新余市 271
鹰潭市 193
赣州市 5625
宜春市 4531
上饶市 1960
吉安市 3421
抚州市 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