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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 区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1987年征收车船使用税以来,车辆税额按照《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确定的税额征收,一直未作调整,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对象及适用税额标准见《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车船使用税的非机动车辆和船舶税额,仍按《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新适用税额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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