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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15号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7日·国税函[2000]5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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