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函[2000]34号
佟捷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降低房屋租赁费完善市场管理的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国对房屋租赁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果按上述税种全部征收,房屋租赁收入的综合税负,月租金4000元以下的最高税负达29.84% ,最低税负为5.2% ;月租金4000元以上的税负达30.53% ,房屋租赁税负相对较高。1997年,为贯彻市政府常务会议[1997]69号会议纪要的精神,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房屋租赁税负问题,会议决定对房屋租赁中应该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暂缓征收。房产租赁税负明显下降,现在房屋租赁综合税负,月租金4000元以下的最高税岁为20.16% ,最低税岁5.2% ;月租金4000元以上的税负20.36% 。基本上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有关房屋租赁综合税负应在17.3%左右的要求。
目前,我市房屋租赁税费高于上海市,这的确如此,但就上海和深圳两市情况来看,有可比之处和不可比之处。据我们所知,上海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今确定在1100元左右,而深圳市的起征点却在1600元,实际最高可在2000元以上,远远超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
对继续降低房屋租赁综合税负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很难解决。因为,按照现在的税收管理体制,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实现新税制以后,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等一系列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不准和无权擅自作出与税法相抵触的开、停、减、免决定。以前我局为贯彻市政府常务会议[1997]69号会议纪要精神,作出减轻房屋租赁税负,是因为房产税、印花税至今沿用以前的税制,市政府有减免税权。
但我们一定将你们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也希望你们能通过人大代表的渠道向上级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如实反映情况,使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税法时所制定的政策法规更符合我国国情。
最后,非常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柳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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