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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治噪声污染,给市民创造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对我市环境噪声实施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文化娱乐、商业经营、废品收购、交通运输、金属建材切割加工、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使用喇叭、锣具或高声叫喊的方法收购废旧物品。
五、机动车辆禁止在禁鸣区内鸣放喇叭。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六、金属门窗、防护网、建筑装饰材料切割加工场点,必须全部搬迁,到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青山湖区灌城金属建材市场营业。
七、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必须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八、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时--次日6∶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九、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十、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禁止夜间(22∶00时--次日6∶00时)和午间(12∶00时--14∶00时)产生噪声,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创建指挥部、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南昌市公安局
20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