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36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收缴银行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7月28·财税[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