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1]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确定了104家对内服务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
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