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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海外旅游者来华购物办理商品包装托运业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4 生效日期: 1992-04-04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部发<92>规字第199号
  海外旅游者来华购物收入,是我国旅游业高创汇的一个项目。大力发展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销售,做好旅游商品的售后配套服务,妥善解决海外旅游者来华购物“托运难”问题,对增加旅游商品创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友谊、华侨、台胞、外轮供应企业都必须为海外旅游者、探亲观光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设立商品售后包装托运业务。目前没有设立这项业务的,应创造条件尽早设立起来。具体业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包括分支机构)等对外承运部门办理。协商委托和承运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旅游购物包装托运业务,要做到安全、便捷,包装唛头标记清楚;为旅游者提供可资选择的托运方式,做到旅游者在购物的同时,可一次性办妥全部托运手续,并为托运商品办理必要的保险业务。 
  三、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物品托运或邮寄出境,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6号文件和对外经济贸易部(79)贸关行字第305号文件规定,“只要是用外汇购买的,均不受‘自用合理数量’和限值、限量的限制”。其他有关具体规定、出境手续,请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友谊、华侨、台胞、外轮供应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海关、经贸、商检、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支持,以便进一步做好海外旅游者在华购物的商品包装托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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