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发<92>规字第199号
海外旅游者来华购物收入,是我国旅游业高创汇的一个项目。大力发展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销售,做好旅游商品的售后配套服务,妥善解决海外旅游者来华购物“托运难”问题,对增加旅游商品创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友谊、华侨、台胞、外轮供应企业都必须为海外旅游者、探亲观光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设立商品售后包装托运业务。目前没有设立这项业务的,应创造条件尽早设立起来。具体业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包括分支机构)等对外承运部门办理。协商委托和承运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旅游购物包装托运业务,要做到安全、便捷,包装唛头标记清楚;为旅游者提供可资选择的托运方式,做到旅游者在购物的同时,可一次性办妥全部托运手续,并为托运商品办理必要的保险业务。
三、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物品托运或邮寄出境,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6号文件和对外经济贸易部(79)贸关行字第305号文件规定,“只要是用外汇购买的,均不受‘自用合理数量’和限值、限量的限制”。其他有关具体规定、出境手续,请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友谊、华侨、台胞、外轮供应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海关、经贸、商检、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支持,以便进一步做好海外旅游者在华购物的商品包装托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