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发[2001]第2号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必须到本单位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