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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二、实施机构。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内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和农村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并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委托街镇设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按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39号)执行。
  (二)我市农村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产权清晰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对产权不清的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具体如下:
  1、对符合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1997)103号)的农村出租房屋,按此规定办理登记,并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2、对不符合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1997)103号)的农村出租房屋,统一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备案期限限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待今后取得合法产权后,再重新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四、具体操作办法。
  (一)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制订培训计划。市租赁所负责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二)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对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条件具备的,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委托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区租赁所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租赁所发放《房屋租赁证》或备案回执。
  (三)区租赁所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房屋租赁登记案进行收件初审、纠纷调解、稽查等工作。

  五、本方案由市国土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市国土局房管局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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