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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5 生效日期: 1992-07-25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30日批复精神,经商外交部同意,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可自即日起开展。开展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要严格执行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有关管理办法,承办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和海南省旅游总公司。 
  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而有秩序地开展,需继续参照国家旅游局旅国际发〔1991〕098号、08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旅游局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过细做好工作,注意防止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和随意扩大参游范围、借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问题的发生,特别是要注意严禁公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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