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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目前,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并逐步过渡到自主择业已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日益市场化的就业形势,毕业生择业时间大大延长。规定时间集中派遣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的精神,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一年就业。现就有关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暂缓就业的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 暂缓就业的时间:一年。
三、 暂缓就业的范围:
(一)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三) 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四) 报考研究生者。
四、 办理暂缓就业的程序: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缓派的书面申请,说明书理由;学校审查同意;集中造册报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输有关手续。
五、 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粮关系管理:由学生本人与学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毕业生暂缓就业及档案代理协议,户粮关系继续保留在学校一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纳入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学校负责将其户粮关系转回生源地,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其档案转回生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