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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0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目前,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并逐步过渡到自主择业已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日益市场化的就业形势,毕业生择业时间大大延长。规定时间集中派遣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的精神,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一年就业。现就有关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暂缓就业的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 暂缓就业的时间:一年。

  三、 暂缓就业的范围:
  (一)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三) 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四) 报考研究生者。

  四、 办理暂缓就业的程序: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缓派的书面申请,说明书理由;学校审查同意;集中造册报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输有关手续。

  五、 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粮关系管理:由学生本人与学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毕业生暂缓就业及档案代理协议,户粮关系继续保留在学校一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纳入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学校负责将其户粮关系转回生源地,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其档案转回生源地。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粮食局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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