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40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个体船舶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9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5元,船舶户牌费每副(套)115元。均含正、副本及有关表格资料等费用。
二、年审收费依据不足,不同意收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严格按照《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省批准的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