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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函[2001]14号

深圳图书馆:
  你馆《关于市图书馆部分收费项目问题的请示》(深图文[2000]45号)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86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设立借书证工本费、图书逾期滞还费、专题检索费以及复制费等五项收费项目。其中普通借书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实行“一卡通”后每卡20元,年度注册费为每卡每次10元;挂失、补证费按新办证标准收费。图书逾期滞还费标准为每天0.30元,但每书收取滞还费不得超过20元。复制费(包括扫描、磁带复录、磁带制像和资料复印费)、专题检索费(包括视频资料阅览费、光盘数据开库、目录型文献、文稿型文献、全文型文献代检费)的收费标准由你馆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情况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鉴于图书馆实行存包制度是日常管理的需要,其费用应从公共图书馆经费中列支,因此,不得再向读者收取存包费。

  三、你馆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本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内其他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1年2月20日起执行。今后若省有统一的公共图书馆收费规定,应按省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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