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17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函》(中府函[2001]26号)和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047元调整为1.15元(含税,下同),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用水分类后的具体价格为:
  (一)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8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含学校、机团和医疗用水)、趸售镇区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13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商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35元,其中建筑业用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45元不变;
  (四)特种经营用水(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55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创造条件,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

  四、请你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函告我局。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