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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旅游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96号

广东省旅游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准有关收费项目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编办批复你中心“协助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与质量规范和市场开发的服务性工作,代理办理有关旅游的各种具体手续和各项服务工作,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工作等工作,自筹经费。”的工作职能。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代理有关业务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本文附表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允许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委托代理,不得强行代理强行收费。

  二、《出境游合同》、《游客须知》、《旅游团队质量追踪调查表》等表册应允许各旅行社按统一规范的格式自行印制。企业自愿委托你中心代印的,由你中心按保本的原则,明码标价收回工本费。

  三、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旅游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项目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代理星级饭店(宾馆)评定的申报  元/家  500  含报告书工本费
  代理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发放.填报  元/家  50  含资料工本费
  代理旅行社业务年检  元/家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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