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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242号
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殡仪服务三项收费标准的函》(粤民函[2001]11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火化费:国家一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30元,二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10元,三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00元,未上等级的殡仪馆每具不超过190元。
  二、运尸费:城区内每具不超过120元,农村、跨市(县)的,以来回程的距离计算,每具每公里不超过3元,每具最低不低于100元。运尸费已包含了尸体的收敛、装卸费等。殡仪馆不得再征收如“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等名目的费用。
  三、骨灰寄存费:每格位每年不超过50元。
  以上三项殡葬服务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在我省办理火葬的,均遵循“国民待遇”,按同样的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收入均用于殡葬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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