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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汕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二、改革目标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与高效行政相统一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建设,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投资成本,并把范围由市直单位扩大至各区县(市)。进一步落实《汕头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办[1999]89号),继续清理、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在目前631项审批和核准事项基础上再减少30%以上;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行政效率“提速”;建立健全审批监督和约束机制。市直单位要在今年9月基本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各区县(市)要在今年底前完成。通过改革,真正把繁琐的行政审批转到简化审批、严格监管上来,初步建立审批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办事公开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从而使审批事项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后续监管得到加强。
三、改革原则
(一)适应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依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独立办到的事情,政府要坚决退出;属于市场调节的事项,政府要坚决放开。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审批,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建立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坚持一件事情归口一个部门管理,确需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要分清主次,确定牵头部门,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能够下放给下一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事情,要坚决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功能,做到责权相统一。
四、改革内容
(一)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文件(以下统称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1、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只要求核准的事项,或者是一般性管理的事项,市、县政府部门将其扩大为审批事项的,应予以取消,或者按要求实行核准、备案等。
2、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市、县政府部门在审批时,其审批内容和范围超出规定的部分,应予以取消。
(二)对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定。属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1、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2、已经不适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3、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
5、可以由审批改为核准、核准改为备案、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应当分别调整为核准、备案和事后备案。
对按照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属上述情况的,报请制定机关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四)经过清理确实需要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和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进行规范:
1、规范审批依据,实行依法审批。市、县所有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公布;对需要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
2、规范审批权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明确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条件以及政策标准。
3、规范审批程序。对每项审批都必须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增强审批的科学性、规范性。
4、规范审批时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规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制定落实审批时限的措施。
(五)积极改进审批方式。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若干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业务较多的部门,要积极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采用并联式的集中办事制度。
(六)切实加强审批监管。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对审批监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七)在各级政府部门推行首问责任制、两次终结制、收费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八)将审批制度改革结果以政府行政规章向社会公布。今后新增的审批事项,必须经过市、县政府审定,并形成行政规章。没有经过市、县政府审定的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将不再审批。
五、方法步骤
5月底 在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6月25日回收问卷。
6月上旬 市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
6月中旬至6月底 整理、削减部分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我市的事项)。
6月中旬 市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人员赴深圳学习取经。
6月下旬 对市政府取消的第一、二批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月上旬 制订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
6月下旬至7月中旬 窗口式办文试点(拟市建委、公安局作为试点单位)。
7月下旬 改革后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行政审批事项。
8月中旬 改革后的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办事制度方案以及各项配套制度。
8月下旬 召开行政效率“提速”经验交流会。
9月下旬 颁布市政府令《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
9月底 召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公布审批投拆电话、投诉信箱,由市监察局接受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的投诉。
10月下旬 编印小册子,收集各部门及中央、省驻汕单位职能、办事制度、服务承诺及各项配套制度等。
11月中旬 组织对市政府令和行政效率“提速”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擅定项目进行审批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不能按办事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的要作出说明,并按有关制度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12月中旬以后 对市政府各部门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定期检查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由市监察局负责。
六、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
1、清理的范围: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2、清理的内容:目前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承担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
3、清理的方法: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按要求填报,并报各区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审核的办法进行。在调查现有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有关要求,提出是否保留、取消、合并或者下放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各区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审核。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结合机构改革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动员部署、自我清理。二是审核确定、对外公布。三是制定并发布本区县(市)行政审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措施,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市直各部门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围绕全市总体目标,继续清理、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三)中央、省驻汕单位可参照本方案自行清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服务、提高效率的措施,然后将结果于7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七、工作机构
鉴于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拟调整如下:组长:李春洪,副组长:黄荣汉,成员:苏耀光、章万多、林宏城、刘执寰、吴銮珍、曾建群、张明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苏耀光同志兼任主任,马天山、林遍青同志任副主任,人员从市政府研究室(2人)、市计委(2人)、体改委(2人)、监察局(1人)、编委办(1人)抽调。各区县(市)的改革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指导、督促。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