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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326号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申请普通话培训鉴定收费的报告》悉。你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的要求,组织对全省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等级鉴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按规定我省目前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和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是:
  1、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2、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3、师范院校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普通话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普通话等级鉴定可收取鉴定费。

  三、普通话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每人每期60元,师范院校毕业生减半。普通话等级鉴定费每人每次20元(含等级证书工本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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