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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旅行社向参加出境游旅客收取兑换外汇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322号
汕头市物价局,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康辉广东旅行社:
  关于要求向参加出境游的游客收取代办兑换外汇手续费的请示分别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游时,需在指定银行开设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集中为游客办理换汇手续。考虑到旅行社为此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及承担一定的现金风险,同意经批准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含代办社)按兑换外汇额1000美元以上和1000美元以下(含本数),分别在不超过80元/人次和40元/人次的幅度内,一次性向需要换汇的游客收取代办换汇手续费,具体收费额由旅行社自行确定。不论组团社或代办社不得重复收费,也不得向不需换汇的游客收取此项费用。各组团社和代办社必须在营业场所和合同上明确标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以上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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