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合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31 生效日期: 1984-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8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合同不断增多。由于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有少数不法分子借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的一些基层财税部门的同志缺乏法律知识,任意以单位的名义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这在客观上有时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最近,在某地发生的一起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就发现当地财政部门擅自为签订合同的单位作了担保,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今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以财政、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作了类似担保的,要及时纠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