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1]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每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通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计委对原公布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中的24个品种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各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原规定的价格一律作废。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9月22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注: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已在本刊2001年第10期第43页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