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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春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广东阳江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阳价函[2001]105号

阳春市物价局:
  你局天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春价[200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报告》、《阳春调整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阳春市府办《关于印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春府办[2001]135号)均已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自来水分类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
  4、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5、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2.20元。
  6、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50元。
  自来水价格分类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粤价:[200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水价调整后不得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

  三、水价调整后,主管道材料补偿等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水价上的各种名目费用,按规定一律取消。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并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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