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阳价函[2001]105号
阳春市物价局:
你局天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春价[200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报告》、《阳春调整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阳春市府办《关于印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春府办[2001]135号)均已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自来水分类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
4、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5、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2.20元。
6、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50元。
自来水价格分类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粤价:[200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水价调整后不得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
三、水价调整后,主管道材料补偿等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水价上的各种名目费用,按规定一律取消。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并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