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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发[2002]33号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意见的复函》(珠府办函[2001]92号)、《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珠水务[2001]84号)文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都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问题
  珠府[2000]149号文已明确了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我市的临时经营单位、个人,外国企业驻珠的办事机构以及虽未设立办事机构但取得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的外国企业,都是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都应按营业(销售)收入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关于费率标准的问题
  1、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是指符合这些性质行业的企业,其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全部按0.5‰计征堤围防护费。
  2、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是指缴费单位、个人经营此类业务取得收入适用的费率。
  3、珠水务[2001]84号三点“费率标准”中“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不低于10元”的规定,只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户(简称“双定户”)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部分。
  4、对缴费单位、个人综合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销售)收入,应将主营、兼营项目收入分别按适用的费率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

  三、对“双定户”的计费问题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部分,按征收的流转税额换算成营业收入额依适用费率计征,每月应缴费超过10元的按实际征收,不足10元的按10元征收。
  2、对使用发票部分的收入和超出定额20%自行申报的部分,实行按次征收,在征收税款时随税按实际一并征收。

  四、关于临商户征缴费问题
  对临时经营户实行按次征收,在其每次开具发票时随税按实际征收,其当月应缴费累计超过1万元的,由业户提供当月已缴费凭证,经征收经办人核实后,对超过1万元的部分可以豁免。

  五、对部分行业计费额的确定
  根据费率标准(四)点“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的规定,下列行业的业务均以实际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为计缴费的营业(销售)额:
  1、联营运输业务;
  2、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业务;
  3、旅游业务;
  4、旅游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业务;
  5、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待的;
  6、金融保险业;
  7、文化体育业的演出业务;
  8、广告代理业务;
  9、租赁业的转租业务;
  10、来料加工收取工缴费业务。

  六、代扣代缴、代征堤围防护费的问题
  根据代扣代缴、代征业务的特点,确定代扣代缴、代征单位每次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时,按实际代扣代缴、代征堤围防护费。对当月应缴费累计超过1万元的,由代扣代缴、代征单位提供业户当月已缴费凭证,经征收经办人核实后,对超过1万元的部分予以豁免。

  七、其他问题
  1、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列入“营业外支出”,允许在税前列支。
  2、堤围防护费缴费申报期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一致,对逾期申报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暂不罚款。
  3、堤围防护费不单独设置申报表,业户申报营业税时,应在纳税综合申报表中另填一行进行申报。
  4、对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确有特殊困难的,按珠水务[2001]84号中征收管理第(三)点规定办理。
  5、堤围防护费的延期申请,由业户所在地管辖的检查分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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