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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湛江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湛价[2002]55号

涉外宾馆、旅游景点、公园:
  为规范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的价格管理,以适应我市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年第8号令)及省物价局《广东省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1)25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涉外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公园的明码标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外宾馆(酒店)
  1、客房房价一律以中、英文标价,各宾馆(酒店)可根据具体需要,设计、制作标价牌,悬挂在服务台的显眼位置。
  2、客房价格原则上实行明码实价,凡在明码标价基础上实行优惠价格的宾馆(酒店),必须把今日客房房价标准标明公布,不准打折操作。
  3、宾馆(酒店)内的各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客房或收费点标明,销售的商品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标价签标价。

  二、旅游景点、公园
  旅游景点、公园门票价格以中、英文标价。每一收费点悬挂一个标价牌。旅游景点内的各项服务、游乐项目在售票点标价;销售的各类商品统一使用物价部门制作的标价签进行标价。

  三、涉外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公园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按以上要求完善明码标价工作。物价部门将在5月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一:涉外宾馆(酒店)客房价目表参考式样(略)
  附件二:旅游景点价目表式样(略)
  附件三:今日房价价目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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