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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 2002-04-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2]10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计委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2)26号)。现就贯彻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40元,即汽油每吨由2320元调整为2580元,柴油每吨由2060元调整为2300元。

  二、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按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后,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油、柴油均上浮8%)计算,省价区每吨汽油、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418元、3046元;深圳市每吨汽油、柴油分别调整为3656元、3218元。
  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2年4月4日起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政府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请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5日、4月11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油品供应情况和存在间题报我局。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2年4月4日起执行)
  元/吨  元/吨  元/升
  省价区  深圳市  省价区  深圳市  省价区  深圳市
  注:表中价格已按规定上浮8%,其他品种的具体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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