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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15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手续的办理
  (一)供货方签订销售合同后,应在销售货物之前,带税务登记副本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到所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区局、分局填写《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本表一式三联,两联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企业存。见附件一),办理备案手续。
  (二)供货方在发生销售后,应填写《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援助项目免税申请审批表》,本表一式三联,两联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企业留存。见附件二)。于次月4号前,凭下列资料向所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分局提出免税申请: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备案表复印件;
  3、销售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提供记帐联原件核对);
  4、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
  5、《援助项目免税申请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对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的审核。每月9号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月销售的援助项目免税货物审核完毕。对核实无误的,应在《援助项目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批注免征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四)供货方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结果,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资料,并将《援助项目免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作为附报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审批后,分合同,登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式样见附件三)。在企业的每个合同执行完后,按合同将资料装订成册。

  二、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
  (一)供货企业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援助项目免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中第10栏'出口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在《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内,用'J'列(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的'自产产品'栏(即1-4栏),单列一栏反映该销售额,并在该栏内加注说明'援助项目免税销售额'。
  (二)实行免抵退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应按上述要求填列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即其出口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包括了援助项目免税销售额和应享受免抵退的出口销售额之和。但在免抵退税申报时,则不需反映援助项目免税销售额,即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其他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中,不能将援助项目免税销售额并入出口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填列、计算。免抵退税申报中的出口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仅指能享受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3.29  国税函[2002]236号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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