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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22号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28  国税函[2002]3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申请免征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深国税发[2002]105号)收悉。现就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吉林敖东7116.2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财企[2002]45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吉林敖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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