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56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3 国税函[2002]506号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黑龙江、辽宁、陕西、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运券有限公司《关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大鹏[2002]9号)。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各单附后,包括2001年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新设、受让的8家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其中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省内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有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东门南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大直街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卜奎大街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十二桥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棉麻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曲阳路征券营业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愚园路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