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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223号
各区局、分局:
  自市局《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下发以来,各单位在解决有关农产品收购和经营单位的进项税款抵扣和记账凭证问题,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为,严格农产品进项税款抵扣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仍然存在审核环节偏松,没有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核实,给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税款抵扣带来隐患。再加上,目前使用假发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打击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表》的审批程序现改为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岗责体系》(修订版)的规定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审批程序。该审批程序为:纳税人→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管理科→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市局票证管理所→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购票。由于该业务目前尚未纳入CTAIS,仍实行手工审批,暂不通过'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
  (二)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深国税发[2000]217号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凡是不符合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对于工业企业,各单位必须熟悉并掌握其产品的生产情况,尤其是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收购货物成本占总成本比例、产品合格率、月产量及销售量等指标,防止其随意扩大抵扣进项税额。在审核其进项抵扣资料时,重点审核其进项税额是否在上述指标正常范围之内。对超范围部分,一律不予抵扣,情况严重的,取消其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
  (四)对于商业企业,在其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时,必须从严核定其当年计算抵扣的平均毛利率,并制作《__年度商业企业收购业务毛利率核定表》(见附件)。该毛利率指标一经核定,当年不得变更,其实际经营毛利率不论低于或高于该指标,一律按当年核定的毛利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监外发票管理,严厉打击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一)各单位应举办'发票鉴定技能培训班',重点培训管理科与检查科人员,提高他们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条件许可时还应适当培训企业的财务人员,遏制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
  (二)培训各单位工作人员利用CTAIS和AS400系统查询发票信息的技能,提高监外发票(包括假发票及外省市发票)的协查能力。
  同时,建立真伪发票的查询系统(包括电话查询和网上查询),提高企业财务人员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检查人员的查帐能力,重点培训管理科与检查科人员提高识别'开票公司'的能力,根据'开票公司'货物销售品种多、货物购销无法对应、发票使用量或销售额异常变动等特点,正确确定稽查范围,做到有的放矢、从严打击。
附件:1、《__年度商业企业收购业务毛利率核定表》
  2、《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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