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239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傅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7.2. 国税发[2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于2002年3月25日在马斯喀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6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4月5日以国税函[2002]275号文印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