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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212号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7.16.  国税函[2002]65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南浙江江苏山东新疆四川云南山西福建贵州湖北广东河北湖南吉林陕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在浙江江苏省内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海通证券服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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