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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令)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行政审批权或许可权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质检、环保、工商等部门行使。根据上述条例,国家公安部于今年5月1日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我市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押运员证》。已核发的自今年5月1日起废止,请领有上述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将证件交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今后,公安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