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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不利于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不利于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从1980年起,对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要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后,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增多了,上缴国家的利润减少了,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应当相应减少。
二、 各行业、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由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百分之七十由企业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使用,有借有还。
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专户存入银行。银行可以用这笔资金向其它企业发放更新改造贷款,贷款企业用折旧费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
四、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专用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开支。具体使用范围:
1. 设备更新和厂房、宿舍等建筑物的重建和改造;
2. 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3. 新产品试制措施;
4. 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等措施;
5. 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
新建、扩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以及全厂性的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更新改造资金的范围。
挖潜、革新、改造,要坚持勤俭办企业的原则,讲究经济效果,做到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
五、 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重要项目,要经过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 挖潜、革新、改造需要的材料、设备,企业要提出计划,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不得挪用。
七、 财政、银行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滥花乱用。
本规定可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