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 1999-06-02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1999]71号

  一、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
  (一)制发范围
  1.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2.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
  (二)式样和规格
  1.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2.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印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4.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事业单位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5.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三)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1.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的,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印章的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语简化字。
  3.印章的字体,使用宋体字。
  4.印章一般使用角质。原子印章从严审批。
  各机关(单位)铅印文件等使用的套印章,其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但使用铜料刻铸。
  (四)刻制程序
  1.新成立的机关(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出具介绍信。
  2.因更改机关(单位)名称或磨损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出具介绍信。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
  4.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按:现行为印章刻制企业代办。
  5.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公安局批准文书,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6.印章刻制完毕后,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本机关(单位)介绍信和刻制的印章,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注册备案。更换印章的,还应将原印章上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请示件
  (一)受理范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请示;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请示;
  4.情况特殊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特别交待的越级请示。
  (二)受理条件
  请示件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送市人民政府(并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由市委办公厅受理);
  2.标注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3.一文一事;
  4.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业经协商;
  5.按规定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6.一式5份(因公出国、出境的,一式3份)。
  对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立项,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在市区开办市场,要求明确编制人数等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请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三)报送方式
  1.通过市级机关公文交换中心;
  2.通过市邮政局;
  3.机要交通员;
  4.委派专人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凡有密级和时限要求的,在信封左上侧加盖与正文相同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同时,不能将请示件直送(寄)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1.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请示件,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签收、登记、分文。
  2.根据请示内容、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将请示件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处室承办。
  3.承办处室对于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受理承办起的15天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的,或者需要会签部门较多,15天内确难办结的,应将办理进度或情况告知请示单位。
  4.对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请示件,即收即办,办理期限最迟不超过3天。
  (五)答复方式
  1.重要的用批复下达;
  2.一般的用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告知;
  3.对内容简单、几位领导同志签批意见一致的,也可用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告知。

  三、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
  派员出国(境)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考察技术设备,应是引进技术比较先进,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2.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3.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1.派遣单位应在组团出访的2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呈报表》,如实注明出访事由、邀请单位、所去国别(地区)及访问城市、往返路线、在外时间、出国(境)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费用承担情况等,附上外方邀请书。
  2.派遣单位将填写好的《宁波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呈报表》和外方邀请书,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并进行预政审。
  3.派遣单位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上述出访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4.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对出访事项进行审核。
  5.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本市局(县)级以下人员赴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局(县)级以上人员和赴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及台湾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三)审批时间
  凡出访材料齐全,出访任务明确,人员结构合理的:
  1.副局(县)级以下人员的,一周内审核、审批完毕,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2.局(县)级以上人员的,9日内办妥审核、审批或上报手续;
  3.对特急出访事项的,3日内办妥审核、审批或上报手续。
  (四)申请须知
  1.经济技术考察团组及贸易小组要以承担实施工作的业务人员为主,一般不超过4人。
  2.参加展览会、展销会一般按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掌握,技术培训团组的人数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3.同一单位2名以上负责人不参与同一团组出国(境)。
  4.党政机关干部和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团组。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进行与自己职级身份不相称的考察访问等出国(境)活动。
  5.本市单位参加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组团出访的人员,均须报市人民政府确认。但参加本省各市(地)、省级各部门组团出访的人员,除副局(县)级以上人员外,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6.由本市单位为主组团执行与我市建设项目有关任务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7.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督查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电话或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认真及时办理。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报告。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直接督办。
  4.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督查专报》、《市长批示汇编》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印信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市人民政府印章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
  (3)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4)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联络活动;
  (5)根据国家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需要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其他事项。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转换车辆进京介绍信,使用市人民政府专用章。
  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奖状、荣誉证书等,使用市人民政府套印章。
  市人民政府钢印,委托市人事局管理、使用。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联络活动;
  (4)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
  (5)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文件承办单;
  (6)根据国家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决定需要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其他事项。
  公文复印件等,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专用章。
  (二)审批手续
  1.印发文件,以市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发文稿纸签发人签具的意见为准;
  2.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书,需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批条;
  3.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文件承办单,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
  4.其他重要事项,如对外联络活动,需使用市人民政府印信的,凭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批条;需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信的,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条。一般事项,如出具介绍信,分别凭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批条。
  5.转换车辆进京介绍信,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介绍信,并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转换。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的查阅
  (一)查阅范围
  1.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来文;
  2.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发文。
  按:现时可查阅1986年以来的上述公文。
  (二)查阅手续
  1.持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员工作证,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查阅手续。
  2.介绍信应注明查阅人员身份,查阅文件的目的和内容,经秘书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予以查阅。
  3.查阅市政府管理干部处分文件及调查材料,须经秘书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同意。
  4.摘抄、复印无密级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视内容、性质决定;摘抄、复印未解密的秘密、机密级文件,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原则上不能摘抄、复印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
  (三)查阅须知
  1.查阅文件应在档案室内进行。
  2.不能涂改、圈划、拆散和污损文件。
  3.未解密的秘密、机密级文件的复印件利用完毕后,应送交本机关(单位)档案室,妥然保密;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的复印件,须送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销毁。

  七、市长电话的受理
  (一)受理内容
  1.对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解决的问题;
  4.对市和市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省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驻军,各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二)办理要求
  1.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予当即答复,或者经查阅后迅速予以答复。
  2.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管辖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话后马上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3.凡用书面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10天内办结;用电话告知的,应在5天内办结,并告知来电人。
  4.对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在限期内尚未办结的,应在限期最后一天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告知来电人。
  (三)来电须知
  1.来电人应如实告知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以便联系和反馈处理意见。但举报电话可以例外。
  2.来电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夸大,不掩饰,力求表述正确(如时间、地点、事由、人名等)。
  3.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职责范围的,应先向上述机关(单位)反映。
  4.不接待来访。

  八、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
  (一)发布范围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3.市人民政府重要政策的出台;
  4.市人民政府重要活动的部署;
  5.市人民政府重要阶段性工作的安排;
  6.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发布形式
  1.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
  2.举行新闻发布会;
  3.召开新闻记者例会。
  (三)发布人员
  1.特别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发布;
  2.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受分管副市长委托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发布;
  3.新闻记者例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邀集。

  九、服务承诺
  (一)实行摆牌服务制度。办公厅在工作人员桌上摆放工作岗位牌,是党员的,在岗位牌上标有党徽,便于办事者明了其岗位职责,实施当场监督。
  (二)实行文明服务制度。办公厅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人,使用礼貌语言,除保密规定的内容外,必须有问有答,表述准确;接待来人热情迎送,诚恳服务;外出办事踏实公正,举止有礼有节。
  (三)实行首问人责任制。凡来电询问或来人办事,接听电话或接待来人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服务,答复咨询;如属职责范围以外的,将告知或导引到承办处室。
  为方便来人办事,办公厅进入处设立接待专座,备置《办事指南》、饮用水、意见簿等。
  (四)实行办事限时服务制度。严格按规定和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完成服务。对只须答复的,也要在规定时限内有一个明确的回复。

  十、监督措施
  (一)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不断健全工作规程、工作纪律、监督监察等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
  (二)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如对承办人员的工作不满意,或者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可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7366166(市长电话值班室)、7182583(市政府办公厅人事行政处)。
  (三)加大查处力度。凡发现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