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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确保白蚁防治质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药物,是指用于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处理的药物和已建房屋的白蚁灭治药物。
第三条 省白蚁防治所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全省白蚁防治药物的选用、采用、药质有效含量检测和药物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必须选用经建设部批准或推荐的药物。
对于筛选或研制白蚁防治新药而需要试用的,必须报经省白蚁防治所审查同意。
第五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与本行业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实行药质含量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药物,不准用于白蚁防治工程。
药物有效含量检测由省白蚁防治所或其认可与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进行药物取样检测时,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采购白蚁防治用药,须到省认定许可的生产单位购买,同时进行取样检测。
第七条 各地白蚁防治机构要建立健全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配药施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正确配制药物,认真按照规范要求和制定的方案施工,对每个部位的用药量应及时、准确、认真记录,完备责任人签字手续,并保存好有关资料凭证,以备检查。
白蚁防治药物,应有专门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物进出仓库登记制度和保安措施。
第八条 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认真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药物污染环境和药物中毒事故,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废弃的药物包装桶和其它含药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选用、采用或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情节轻重与管理权限,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