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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 1999-08-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9]12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行政复议实施之前,应主动清理自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制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涉及行政审批、登记、年检、年审、检查、颁发资格(资质)证、收费、集资、摊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复议、保证政令统一的重要措施,是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创造必要条件,切实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以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为主。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清理。  (二)清理范围、重点。清理范围是1996年以来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1996年前制定发布仍继续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特别是违法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等涉及公民权利和切身利益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设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进行清理;无设定新内容的,视上级机关的清理情况处理。  (三)清理步骤。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自行清理后,清理结果于9月20日前按要求填表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局。  各市(地)政府(行署)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自行清理后,清理结果应填表上报市(地)政府(行署)办公室,并抄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自行清理后,清理结果应填表上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清理工作必须在9月30目前结束。  清理结果的报送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要注明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和制定依据;(2)部分失效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注明失效部分的内容、原因和修正理由;(3)失效的,应自行予以废止,并上报废止文件目录。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和经修正后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同时上报备案审查。  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严肃行政纪律,明确行政责任  清理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如不清理、不依法清理或者清理不彻底,不仅会妨碍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旦由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依法撤销或败诉,会产生连锁反应,造成工作被动。因此,必须力求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因清理不力,造成漏报,或者故意瞒报,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呈报表(本刊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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