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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9 生效日期: 1999-08-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9]13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可垦造耕地的后备资源相对不足,且分布不均匀。一些市、县因缺乏土地后备资源不能实现建设占用耕地用一亩补一亩的法定要求,需要委托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市、县垦造耕地。为了规范易地垦造耕地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做到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易地垦造耕地的内涵
  易地垦造耕地主要指:
  (一)市(地)、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确需申请占用耕地,但经过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垦造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需要跨行政区域易地垦造耕地。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已按规定标准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不能承担耕地的垦造任务。
  易地垦造耕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围垦海涂、开发低丘红壤等途径垦造耕地。要严格把好易地垦造耕地质量关,新垦造的耕地要求表上在30厘米以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设施配套,旱涝保收。

  二、易地垦造耕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鼓励集体、个体、外资企业等投资易地垦造耕地。易地垦造耕地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二)对易地垦造新增加的耕地,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集体提留、粮食定购任务等。易地垦造耕地不涉及县(市、区)之间农业税收、粮食定购任务等指标的调整,但须如实上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三)在保护耕地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中,上一级政府(行署)应相应调整有关市、县的耕地保有量等指标。对委托垦造耕地的一方,按当年实际出资数相应调减当年的垦造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对接受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的一方,按接受委托任务数相应增加垦造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四)从1999年起,通过围垦海涂、农业综合开发等途径垦造的耕地,满足当地“占一补一”需求后,可作为易地垦造耕地的资源,但必须纳入各地垦造耕地计划。1998年底以前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均不得抵作易地垦造耕地的面积。

  三、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的项目管理
  (一)在同一布(地)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垦造耕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地)政府(行署)申请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市(地)易地垦造耕地的,由市(地)政府(行署)向省政府申请批准。省、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地)政府(行署)的要求,会同水利围垦、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落实垦造耕地的具体任务。
  (二)土地后备资源丰富、垦造耕地潜力大的市、县,要做好可垦造耕地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建立后备项目库,并积极推荐投资省、效益好的垦造耕地项目。
  (三)上年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县(市、区),不得接受易地垦造耕地的任务。
  (四)易地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由批准垦造耕地的省、市(地)政府(行署)委托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财政、水利围垦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对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垦造耕地任务或垦造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进。没按要求改进的,要相应扣减易地垦造耕地资金,并冻结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六)易地垦造耕地所需的资金,由批准易地垦造耕地方案的同级政府(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省、市(地)土管、水利围垦、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拨付资金给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垦造耕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挪用易地垦造耕地资金的,要立即停止拨款,依法严肃查处。
  为鼓励土地整理,确保全省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建设任务的完成,允许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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