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9]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