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计[1999]177号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将原字别为(97)浙地保的纳税保证金收据进行全部清理,对未开具的空白纳税保证金收据上交市局计财处。对于已开具但未进行处理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在十一月份报送十月份票证月报表时,全部以第一联(存根联)作为票证填用、开除处理。
二、对于已开具未处理的纳税保证金的核算管理,依据省局此次下发的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纳税保证金的核算管理规定登记纳税保证金登记簿,按“暂收款”、“保管款”进行总分类核算,按“银行存款”、“现金”、“纳税保证金交纳人”进行明细核算;清理收回后,按第二联(收据联)进行“保管款”、“暂收款”减少核算。
三、纳税保证金累计余额在十月份报送九月份《税收会计表一资金平衡表》时全额反映。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