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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发[1999]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取消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同时降低评估收费标准。

  二、坚持自愿评估原则,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不予评估。

  三、市区房地产抵押,具体按以下情形确定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抵押登记前须向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内部工作联系单,市土地管理局在收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权的意见告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可否办理的依据。办理结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抄告市土地管理局。

  四、自即日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登记继续有效,市工商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五、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改进服务,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六、各县(市)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过去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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