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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9]8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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