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人录[1999]1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省(部)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 9]8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也是各级人事、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在做好解决干部夫妻分居工作的同时,注意掌握干部调配原则。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以免造成新的分居。从省外引进人才,凡符合浙政[1999]4号文件规定,夫妻一方因工作一时没落实的,可分步办理调动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