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259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精神,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核上报及审批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把此项工作完成。
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原有福利企业经1999年度年检年审合格的,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时做好审批或上报工作;1999年度新办的福利企业以及未参加1999年度年检年审的1998年兴办的福利企业,主管税务部门要与民政部门一起在减免税审批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做好年检年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时做好审批或上报工作。未经年检的,不得办理减免税。
二、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4号)精神,及时做好1999年度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审批或上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损失额度,及时予以处理,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