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9]15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纠风办)、省计经委、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
今年8月对日,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落实鲁松庭副省长的讲话精神,开展了专项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温州市、苍南县政府以及丽水地区行署、青县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关闭和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做了大震工作;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卫生部门开展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物价部门开展了药品价格登记整改工作,降低了部分药品价格,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价格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六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政令畅通。各级纠风办要搞好协调工作,各级医药管理、物价、卫生部门要抓好各自牵头的工作,确保取得成效。各级工商、计经委、财政、公安、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已进入11月,到年底还有一个多月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明令关闭和取缔的苍南灵溪中药材市场和青田海口药品市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做到彻底、坚决、不留尾巴。医药、工商等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坚决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坚决纠正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切断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大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消费者负担。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从严刹风整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势头,又要综合考虑药品生产、价格营销、使用管理等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的治本之策,彻底消除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纠风治理工作一5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宏观调控、管理科学”的医药管理体制,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决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也不能泛泛地抓,一定要加强刹风整纪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纠风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注意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认真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要组织力量进行明查暗访,对在治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进展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督促,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顶风违纪案件,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地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和进行检查的工作应于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纠风办等有关部门。12月中下旬省纠风办将会同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计经委、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省政府纠风办
省计经委
省医药管理局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1999年11月8日